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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办理往来大陆签注须知
作者:九江市公安局办公室 版权:原创 添加时间:2009-11-20 阅读:454

【字体: 】 

台湾居民办理往来大陆签注须知

 

一、申请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并附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出入境证件(台湾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4.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相关材料的具体说明: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公函;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忠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部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00

办理地点:九江市长虹大道212号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3-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2-8278223

监督电话:0792-8278217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申请。监护人须效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3.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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